根据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第十二条“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,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;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,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,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”的有关要求,现就该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的调试日期延期进行信息公示,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。调试日期延长至2023年2月18日。
对于本项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,公众可通过电话向单位的联系人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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